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加强同国内外同行的交流,特设立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开放基金的宗旨在于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在数字家庭前沿领域及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课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资助条件

第三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教师及博士后,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均可申请开放基金。
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四条 申请开放基金,需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但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不需要推荐。

第五条 每个申请者一次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尚未完成的,不得再申请开放基金。
申请开放基金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开放研究基金。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受理申请工作于每年度6月1日开始,6月30日截止。每年度9月完成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申请者提出开放基金研究项目申请时,应向本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和内容一致的电子版(Word文档),申请书规格为标准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二)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学位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采取校内、校外专家联合评审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九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正式批准立项。

第四章 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条 经评审决定资助的项目,由实验室和申请人签定《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计划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按《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按时结项,接受验收。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事项变动,申请人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实验室核准。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获得批准后,即对课题组拨付三分之二的研究经费,其余部分待结项后拨付。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的开支应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范围包括设计费、资料费、实验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六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受资助项目在研究时间过半时,实验室对其进行中期检查。经考核检查,如发现开放基金项目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者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剩余经费退还实验室。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结项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研究工作总结;
(二)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三)研究工作中的各种原始技术档案及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专利、研究报告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英文署名单位是:Key Laboratory of Digital Life(Sun Yat-se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China。

第十七条 凡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其他成果,必须明确标注“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Digital Life(Sun Yat-se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China)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作出同样的标注。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的成果归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有。申请人对本开放基金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必须如实向实验室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数字家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山大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